公章管理规定
发布日期:
2025-
03-
07
14:
30信息来源:
市外办 访问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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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公章管理,提高工作效率,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,特制订本管理规定:
一、单位公章实行保管、鉴印、登记专人负责制,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。
二、单位公章不准携带外出,如确因特别情况需要携章外出办事,必须事前取得办主要领导批准,并由公章专管人员持章方可外出鉴印。
三、本办各处室(中心)因工作需要须加盖公章时,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:正式文件,根据拟稿单上办主要领导签字,加盖公章;因公出国批件,应凭办主要领导批准的出国审核件加盖公章;外国人来华邀请函,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加盖公章;其他文件应经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,并由鉴印人员登记备案后方可盖章,如发生办领导不在又急需用章的情况,可以先电话请示,其后补办相关手续。
四、为本办人员个人作必要证明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时,按上述要求办理。
五、妥善保管印章。公章专管人员离岗时,必须将印章锁好确保安全。专管人员外出,由秘书处负责人指定他人代管,双方办理交接手续。
六、公章管理人员在用章时应该主动把好三关:一是做好用章事由与文书资料内容相符性的审核。二是亲自持章,防止非申请事由的资料混杂用章。三是对责任主体有疑问的用章,及时请示有关领导。
七、本规定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实施。